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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謝興達君、謝秀如君及謝興昌君等3人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古坑鄉水碓段1-9地號土地(原所有權人吳隨)之價金1案,經審查無誤,依規定辦理公告3個月徵詢異議。

刊登日期:2022/9/23
發文日期:2022/9/23
發文字號:府地籍價一字第1112723982A號
主旨:為謝興達君、謝秀如君及謝興昌君等3人申請發給地籍清理古坑鄉水碓段1-9地號土地(原所有權人吳隨)之價金1案,經審查無誤,依規定辦理公告3個月徵詢異議。
依據: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
公告事項公告: 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。一、土地及建物標示:古坑鄉水碓段1-9地號(標示詳清冊)。
二、權利人姓名或名稱:吳隨。
三、權利種類:所有權。
四、權利範圍:1/238。
五、公告起訖日期:民國111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0日止(遇假日順延),共3個月。
六、土地權利關係人如對本公告事項有異議者,應於公告期間內,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送達本府,逾期不予受理。
七、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,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,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。登記國有土地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。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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